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月29日发布)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1民初11767号原告:刘玉琴,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1民初11466号原告:江苏天马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02民终7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路通捷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 案例刑事案件:1.2004年望京杀老师一案,我作为杀人犯罪嫌疑人王翕克的辩护律师,庭上的辩论得到其亲属朋友的好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申10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女,1983年6... 原告是十三家供货商被告是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被反映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被反映人:全国人大代表姜... 案例二上诉人:龚国荣,女,1973年12月23日生,无业,汉族 现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马连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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